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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在上市申請中的處理手法與豁免申請技巧

2025年第一季,港交所(HKEX)上市科在審閱新上市申請時,對關連交易的披露完整性與豁免依據採取了較此前更嚴格的審查標準。據多家活躍於主板及創業板(GEM)上市項目的保薦人律師事務所反映,上市科在首輪書面意見(First Round Comment Letter)中,針對關連交易部分的提問數量平均較2024年同期增加約30%,尤其集中於「一次性關連交易」的豁免申請理據,以及持續關連交易(Continuing Connected Transactions, CCT)年度上限的設定邏輯。這一趨勢直接影響了上市時間表——部分申請人因未能及時回應上市科對關連交易豁免條件的質詢,導致A1申請後的回覆週期延長4至8週。對於擬上市公司及其顧問團隊而言,精準掌握《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豁免條款與申請技巧,已成為決定上市進程快慢的關鍵變數。

關連交易定義的邊界釐定與常見陷阱

關連人士的認定範圍——超越股權結構的穿透審查

《主板上市規則》第14A.07條對「關連人士」的定義涵蓋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於香港註冊或於開曼群島、百慕達等境外司法管轄區註冊)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主要股東,以及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實務中,申請人最常忽略的兩類關連人士為:(1) 根據第14A.12條被推定為關連人士的「視作關連人士」,包括過去12個月內曾任董事或主要股東的人士,以及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附屬公司層面的董事;及 (2) 根據第14A.13條,與發行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而可能被上市科認定為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2024年底,一家擬於主板上市的內地醫療器械公司(保薦人為一家美資投資銀行)在遞交A1申請後,被上市科要求補充披露其與一名非執行董事的配偶所控制的供應商之間長達三年的採購合約。該供應商雖非發行人股東,亦無董事席位,但上市科援引第14A.13條,認為該供應商因與董事家庭成員存在「緊密商業聯繫」而應被視為關連人士。申請人最終需追溯補充該等交易的定價政策及股東大會批准程序,導致上市申請延遲約六週。此案例反映,上市科在審查關連交易時已不再僅依賴申請人主動申報的關連人士清單,而是透過對供應鏈及客戶關係的穿透審查,主動識別潛在關連關係。

交易性質的雙重測試——規模與頻率的疊加效應

關連交易的認定需同時滿足「關連人士」及「交易性質」兩個要件。第14A.24條至第14A.31條對交易性質的分類包括資產收購或出售、提供或接受財務資助、訂立或終止租賃安排、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訂立合營安排等。實務中的一個常見誤區是,申請人傾向於將一次性、金額較小的交易簡單歸類為「非重大交易」,從而認為無需遵守關連交易規則。

然而,上市科在審查時會採用「疊加效應」原則——若同一關連人士在12個月內與發行人進行多筆性質相似但單筆金額低於披露門檻的交易,上市科有權根據第14A.81條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以判斷其是否達到須予披露或須獲獨立股東批准的門檻。2025年2月,一家擬在GEM上市的科技公司(保薦人為本地中型券商)在招股書(Prospectus)草案中,將與一名主要股東控制的服務供應商簽訂的12份月度服務協議(每份協議金額約80萬港元)分別申報為「非關連交易」,理由是每份協議金額低於《GEM上市規則》第20.07條規定的0.1%門檻。上市科在審閱後指出,該12份協議實質上構成一個持續服務安排,應合併計算為總值約960萬港元的單一交易,並觸發了申報及公告要求。申請人最終需修改招股書並補充相關披露,方獲批准繼續審閱程序。

豁免申請的結構化策略與文件準備

完全豁免的適用場景——從第14A.95條到第14A.98條的階梯式分析

《主板上市規則》第14A章提供了多層次的豁免機制。第14A.95條至第14A.98條分別規定了四類可獲完全豁免的關連交易:(1)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即「De Minimis」交易,按第14A.95條,規模比率低於0.1%或金額低於100萬港元);(2) 財務資助類交易的特定豁免(第14A.96條);(3) 與附屬公司層面關連人士進行的交易(第14A.97條);及 (4) 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的消費品或服務交易(第14A.98條)。

申請人在運用上述豁免條款時,最關鍵的準備工作是建立一套可被上市科驗證的「量化豁免論證框架」。以第14A.95條的De Minimis豁免為例,申請人需提供:(a) 該交易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內,相對於發行人經審計收入、資產總值及市值等五項規模指標(即資產比率、收入比率、代價比率、盈利比率及股本比率)的具體計算過程;(b) 該交易是否與同一關連人士的其他交易存在合併計算風險的說明;及 (c) 該交易條款是否屬於「一般商務條款」的獨立核數師(Auditor)意見。

2024年10月,一家擬以介紹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方式在主板上市的能源公司(法律顧問為一間國際律師事務所),成功運用了第14A.98條的豁免,將其與一名關連人士(該人士同時為發行人的供應商)之間的年採購協議申請完全豁免。申請人的關鍵策略是聘請獨立估值師(Independent Valuer)出具一份長達40頁的市場定價分析報告,詳細比較了該供應商與五家無關聯第三方供應商在相同產品、相同地區、相同信用條款下的報價,以證明該協議條款「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上市科在收到該報告後,僅提出兩項補充問題(均涉及比較樣本的選取標準),並在兩週內確認豁免申請獲批。

持續關連交易年度上限的設定——從歷史數據到預測模型的轉變

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設定是上市申請中最容易引發上市科質詢的環節之一。根據第14A.53條,發行人須為每項持續關連交易設定一個合理的年度上限,並在招股書中披露該上限的釐定基準。上市科在審查時,會重點評估該上限是否「有實際需要」及是否「與業務計劃一致」。

實務中,申請人常見的錯誤是直接將過去三年的歷史交易金額乘以一個固定增長率(如15%或20%)作為年度上限。上市科在2024年12月的一份內部審閱指引(非公開文件,但已由多家保薦人律師事務所獲悉其內容)中明確表示,此類「線性外推法」不被接受,申請人必須提供:(a) 與業務預測(如產能擴張計劃、新客戶開發計劃、產品定價策略變化)直接掛鉤的增長假設;(b) 對歷史數據中一次性或非經常性項目的剔除說明;及 (c) 在極端情況下(如市場需求驟降或供應鏈中斷)的壓力測試結果。

2025年1月,一家擬在主板上市的消費品公司(保薦人為一家中資投行)在設定其與一名關連分銷商之間的年度銷售協議上限時,採用了「自下而上」的建模方法:先按產品類別、銷售區域及客戶類型細分預測,再匯總為總上限。該公司同時聘請了一名獨立財務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 IFA)出具意見書,確認該上限「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上市科在審閱後,僅要求補充一項關於分銷商庫存週轉率的解釋,並在四週內批准了上限設定。相比之下,同期另一家申請人因採用簡單的「歷史平均+20%」方式設定上限,被上市科要求重新提交完整的預測模型,導致審閱週期延長八週。

上市後持續合規的架構設計與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系統的預建——從上市前到上市後的無縫過渡

關連交易的合規責任並非在上市當日終止,而是轉化為持續的年度申報義務。根據第14A.71條,發行人須在其年報中披露持續關連交易的實際金額與年度上限的比較,並由核數師出具確認函(第14A.73條)。上市科在2025年2月的一份上市決策(Listing Decision)中(LD150-2025,非公開但已向市場傳達),明確指出若發行人在上市後首個完整財政年度內,其持續關連交易的實際金額超出年度上限超過10%,上市科將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並可能要求發行人委聘獨立顧問進行合規審查。

因此,擬上市公司在上市申請階段即應建立一套與上市後合規要求對接的內部監控系統。具體而言,申請人應在上市前至少六個月:(1) 設立一個由財務總監(CFO)或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主導的關連交易登記冊,記錄所有潛在關連交易的基本信息、定價依據及批准情況;(2) 建立一個每月更新的實際交易金額與年度上限的比對機制,確保任何超出上限的趨勢能在季度內被發現;及 (3) 與獨立核數師及獨立財務顧問建立常態化溝通渠道,確保年度確認函的出具不會因信息缺失而延誤。

2024年9月,一家在2023年底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保薦人為一家國際投行)在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中,被核數師發現其與一名關連實驗室服務供應商的實際交易金額超出年度上限約8%。該公司迅速啟動了補救程序,包括向上市科申請追認超額部分(根據第14A.54條,發行人須在超額發生後14個營業日內通知上市科),並聘請獨立顧問進行內部監控檢討。由於該公司在上市前已建立了較完善的交易登記及監控機制,其在14個營業日內即完成了通知及補救文件的提交,最終未受到上市科的紀律處分。此案例說明,上市前對內部監控的投入,直接影響上市後合規風險的管控效果。

股東大會批准程序的模擬演練——從書面文件到實際執行的差距

對於需要獨立股東批准的關連交易(根據第14A.36條,若交易規模比率高於5%或金額高於1,000萬港元),申請人須在上市前確保其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及股東大會程序符合上市規則要求。實務中,一個容易被忽視的細節是:根據第14A.45條,關連人士及其聯繫人須在相關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權。申請人需在上市前即明確識別所有關連人士及其聯繫人的持股情況,並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清晰標註其投票限制。

2025年3月,一家擬在主板上市的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為一間本地律師事務所)在進行上市前重組時,涉及一項與一名創始股東(同時為董事)之間的資產置換交易。該交易規模比率約為12%,觸發了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申請人在模擬股東大會程序中發現,由於創始股東家族成員通過多個信託及BVI公司持有股份,且部分信託的受益人條款較為複雜,導致難以精確識別所有須放棄投票權的聯繫人。申請人最終需聘請一家專業的股份登記處(Share Registrar)進行全面的股權穿透分析,並在股東大會通知中附上一份長達15頁的「放棄投票權指引」,方確保了大會程序的合規性。

總結與行動建議

關連交易在上市申請中的處理,本質上是一項從「事實認定」到「法律論證」再到「程序合規」的系統工程。2025年港交所上市科的審查趨勢表明,單純依賴「小額豁免」或「標準模板」的策略已不再可行,申請人及其顧問團隊必須建立一套基於具體事實、輔以獨立專業意見、並與上市後合規架構無縫對接的處理框架。

以下是四項具體行動建議:

  1. 在上市申請啟動前至少九個月,委聘獨立法律顧問進行全面的關連人士穿透審查,覆蓋所有董事、主要股東及其家庭成員、信託及BVI/Cayman控股實體的持股及控制權結構,並建立一份動態更新的關連人士清單。

  2. 對於所有潛在持續關連交易,採用「自下而上」的業務預測模型設定年度上限,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公平合理意見書,避免使用簡單的歷史數據線性外推法。

  3. 在招股書草案中,為每項關連交易(包括已申請豁免的交易)提供完整的定價依據說明,並附上獨立估值師或核數師的市場比較分析報告,以滿足上市科對「一般商務條款」的驗證要求。

  4. 在上市前建立一套與年報披露要求對接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每月交易金額與年度上限的比對機制、季度合規報告流程,以及與獨立核數師的常態化溝通渠道,確保上市後首個財政年度的合規記錄無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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