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上市期間的媒體溝通策略:避免被視為「推銷」的界線
2025年4月,香港交易所(HKEX)刊發了《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人的媒體溝通及相關資訊提供的指引》(HKEX-GL115-25),明確將申請人於上市申請期內進行的「媒體溝通」活動納入監管視野。該指引直接回應了近年市場上多宗申請人在遞交A1表格後,透過媒體專訪、新聞稿或社交媒體發布財務預測或業務前景,導致上市審批受阻的案例。根據該指引,任何被港交所上市科認定為「旨在推廣或宣傳上市申請」的公開言論,均可能觸發《上市規則》第9.09(1)條及第9A.02條(針對SPAC)關於「資訊不當披露」的審查,嚴重者可能導致申請被視為「無效」或須重新提交。對於正在籌劃上市的高管、保薦人及法律顧問而言,如何在合規框架內管理媒體曝光,已從「最佳實踐」升級為「強制性合規要求」。
監管框架的邊界:從「靜默期」到「動態審查」
港交所並未採用美國證交會(SEC)式的強制「靜默期」(quiet period)條文,而是透過《上市規則》第9.09(1)條及《指引》HKEX-GL115-25建立了一套「基於原則的動態審查機制」。該機制的核心在於:申請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層、保薦人及法律顧問,在遞交A1表格後至上市委員會聆訊前,不得發布任何可能被合理理解為「旨在為上市申請造勢」的資訊。
禁止的具體行為類型
根據HKEX-GL115-25第3.2段,以下行為被明確列為高風險:
- 發布未經審計的財務預測:即使內容與招股章程(prospectus)草案一致,只要未經審計委員會及申報會計師確認,即屬違規。
- 接受媒體專訪討論業務前景:包括但不限於報章、電視、網絡媒體及社交媒體直播。2024年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案例編號:HKEX-DEC-2024-03)因CEO在財經頻道接受專訪時提及「預期2025年營收增長50%」,導致上市申請被暫停審批三個月。
- 於社交媒體發布「里程碑」式更新:如「即將掛牌上市」、「已通過聯交所審批」等字眼。2023年一家消費品公司(HKEX-DEC-2023-07)因在LinkedIn發布「我們已提交上市申請,期待與投資者見面」,被要求撤回並重新提交A1表格。
合規的例外情況
指引亦列明若干不構成「推銷」的溝通類型:
- 回應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的查詢:必須僅限於事實陳述,且不得主動擴展內容。
- 發布法定公告:如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42C條要求發布的招股章程補充文件。
- 回應市場謠言:僅限於「確認」或「否認」特定事實,不得附加任何評價或預測。港交所2025年3月的一份上市決策(HKEX-LD-2025-01)明確指出,回應時若使用「我們對業務前景充滿信心」等表述,即構成違規。
媒體策略的合規重構:從「被動防禦」到「主動管控」
面對日趨嚴格的監管環境,企業需要將媒體溝通策略從「上市前公關活動」重新定義為「合規管控流程」。這要求保薦人團隊、法律顧問及公關顧問在上市申請期內建立一套標準操作程序(SOP),涵蓋所有對外溝通的審批與記錄。
建立內部審批閘門(Gatekeeper)機制
最有效的合規措施是設立「單一發言人制度」,並將所有對外溝通(包括內部員工郵件、投資者關係網站更新、社交媒體發布)納入保薦人及法律顧問的預審範圍。具體操作包括:
- 指定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為唯一授權發言人,並向其提供港交所指引的培訓。該發言人應精通《上市規則》第9.09條及HKEX-GL115-25的具體條文。
- 所有新聞稿、媒體採訪提綱、社交媒體帖子必須在發布前至少兩個工作日提交保薦人審閱。保薦人需書面確認內容不觸及「推銷」邊界。
- 建立溝通日誌:記錄每一次媒體接觸的內容、對象、時間及審批結果,以備上市科查閱。港交所2024年對一家地產公司的聆訊中,曾要求申請人提交過去六個月內的所有媒體溝通記錄(HKEX-DEC-2024-11)。
媒體採訪的「紅線」清單
任何媒體採訪,即使主題與上市無直接關聯(如行業趨勢、公司歷史),亦需遵循以下紅線:
- 不得提及上市時間表:包括「我們計劃於X月掛牌」、「正在等待監管批准」等。
- 不得討論估值或集資額:包括「我們預計集資X億」、「市盈率目標為X倍」。
- 不得比較同業上市公司:如「我們的增長率是XX公司的兩倍」。
- 不得引用招股章程內容:除非該內容已於港交所披露易網站(HKEXnews)正式發布。
一個合規的媒體回應範例是:「根據公司政策,我們無法對上市申請的進展或業務前景作出評論。所有相關資訊將於適當時候透過港交所披露易公布。」
跨市場比較:香港與其他主要市場的差異
香港的媒體溝通監管框架與美國、中國內地及新加坡存在顯著差異。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擬上市公司,尤其是那些同時在多個市場籌劃上市的企業,避免合規陷阱。
美國SEC的「靜默期」與港交所的「動態審查」
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5條及SEC規則134、135、163等條文,為IPO申請人設定了嚴格的「靜默期」。該靜默期從申請人與承銷商達成初步協議時開始,直至招股章程生效後25天結束。期間,申請人只能發布「普通業務過程中的事實性資訊」。相比之下,港交所的「動態審查」更為靈活,但也更不確定——其判斷標準是「合理投資者會否將該溝通理解為推銷上市申請」,而非單純的時間節點。這意味著,即使申請人已撤回申請或聆訊被延後,若其發布的資訊仍被視為「為未來上市鋪路」,同樣可能觸發審查。
中國內地證監會的「預披露」制度
中國內地證監會(CSRC)要求IPO申請人在預披露階段(即遞交申請後)發布詳細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並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這一制度實際上鼓勵一定程度的資訊公開,但嚴格禁止「誤導性陳述」或「誇大宣傳」。香港則無類似的強制預披露要求,申請人可選擇在A1表格提交後不公開招股章程草案,直至上市委員會聆訊前。這使得香港申請人擁有更大的資訊控制權,但也意味著任何自願公開的資訊都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新加坡交易所(SGX)的「合規聲明」機制
新加坡交易所要求申請人及其顧問在上市申請期內簽署一份「合規聲明」,確認所有對外溝通已獲審批。SGX的監管重點在於「一致性」——即申請人發布的資訊必須與招股章程內容一致,不得存在矛盾。香港的監管則更關注「意圖」——即資訊是否旨在影響投資者對上市申請的判斷。這使得香港的審查更具主觀性,對申請人的合規意識要求更高。
實務案例與監管後果分析
從港交所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的公開決策中,可以歸納出媒體溝通違規的典型後果及應對路徑。
案例一:生物科技公司CEO專訪(HKEX-DEC-2024-03)
2024年,一家處於臨床階段的生物科技公司在遞交A1表格後,其CEO接受一家財經媒體專訪。訪談中,CEO被問及「公司何時能實現盈利」,他回答:「我們預計在主要藥物獲批後,2025年營收可達5億港元,並在2026年轉虧為盈。」該言論被港交所上市科認定為「未經審計的財務預測」,違反《上市規則》第9.09(1)條。後果:上市申請被暫停審批三個月,申請人須重新提交經審計的財務預測及招股章程補充文件,並支付額外法律及會計費用約300萬港元。
案例二:消費品公司社交媒體發文(HKEX-DEC-2023-07)
2023年,一家消費品公司的創始人在其個人LinkedIn帳戶發布:「我們已正式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期待與全球投資者分享我們的增長故事。」該帖子被港交所上市科透過自動監控系統發現。後果:港交所要求申請人撤回該帖子,並發布澄清公告,說明「上市申請仍在審批中,最終時間表尚未確定」。此外,申請人被要求重新提交A1表格,並在重新提交時附上一份「媒體溝通合規聲明」,由保薦人及法律顧問簽署。整個過程導致上市時間延誤約四個月。
監管後果的層級
根據HKEX-GL115-25第5.1至5.5段,違規的後果可分為三個層級:
- 輕微違規(如發布非實質性資訊):港交所可能發出書面警告,要求申請人立即撤回相關內容,並在招股章程中補充披露。
- 中度違規(如發布未經審計的財務預測):上市申請可能被暫停審批,申請人須重新提交文件,並支付額外費用。
- 嚴重違規(如故意誤導投資者或多次違規):上市申請可能被視為「無效」,申請人須撤回申請並等待至少六個月後方可重新提交。
結論與行動建議
對於擬上市公司及其顧問團隊而言,上市申請期內的媒體溝通並非「可有可無的公關活動」,而是直接影響上市成敗的合規事項。港交所的監管框架雖然靈活,但違規的代價——時間延誤、成本增加、聲譽受損——遠超任何短期媒體曝光所能帶來的效益。
以下為三項具體行動建議:
- 在遞交A1表格前,由保薦人及法律顧問為全體董事、高級管理層及公關團隊提供一次針對HKEX-GL115-25的強制性培訓,並簽署合規確認書。
- 建立一套涵蓋所有對外溝通渠道(包括社交媒體、內部通訊、投資者會議)的預審SOP,確保任何內容在發布前至少獲得保薦人的書面批准。
- 指定一名公司秘書或合規官為「媒體溝通合規官」,負責監控所有公開言論,並在發現潛在違規時立即啟動補救程序,包括發布澄清公告及主動向港交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