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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須予披露交易的金額測試與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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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HKEX)於2025年4月發布《上市規則》修訂諮詢總結,明確收緊須予披露交易的金額測試門檻,尤其針對收購事項與反向收購的界定。此舉直接回應市場對「借殼上市」規避新上市審批的長期關注。對於已上市公司及其顧問團隊,準確計算五項百分比率(資產、盈利、收益、代價、股本)不再僅是合規程序,而是決定交易分類(股份交易、須予披露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收購事項)甚至觸發反向收購規則的關鍵。錯誤計算可能導致交易被視為新上市申請,延誤時機並承擔額外成本。本文結合《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的具體條文,拆解每項測試的計算公式、常見誤區及2025年最新修訂要點。

五項百分比率測試的框架與應用場景

《上市規則》第14.04(9)條訂明,發行人須按五項百分比率(即資產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及股本比率)對交易進行分類。每項比率的計算結果以百分比表示,並根據其最高值落入的區間決定交易類別。2025年修訂後,主要交易與非常重大收購事項的門檻維持不變,但反向收購的觸發條件進一步明確化,尤其是針對收購目標的規模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根本性變更。

資產比率(Assets Ratio)

資產比率計算公式為:交易涉及的資產總值 ÷ 發行人的資產總值。根據《上市規則》第14.16(1)條,「交易涉及的資產總值」在收購事項中指目標公司的資產總值;在出售事項中指被出售資產的賬面值。關鍵在於,若收購目標為一間公司,其資產總值應採用其最近期經審計財務報表所載的總資產。2025年修訂新增指引:若目標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SPV)或控股公司,發行人須穿透計算其底層資產,防止透過結構安排稀釋比率。例如,一間BVI註冊的控股公司僅持有單一內地營運實體的股權,其資產總值應以該內地實體的合併資產為準。

盈利比率(Profits Ratio)

盈利比率計算公式為:交易涉及的盈利 ÷ 發行人的盈利。此處「盈利」指除稅前及非經常性項目前的溢利。根據《上市規則》第14.16(2)條,收購事項採用目標公司的盈利,出售事項採用被出售業務或附屬公司所貢獻的盈利。實務中常見誤區:若發行人本身錄得虧損,盈利比率的計算將失去意義。HKEX在2023年《上市決策》HKEX-LD114-2023中明確,當發行人盈利為負數時,該測試不適用,發行人須依賴其他四項比率進行分類。此外,盈利比率對季節性業務(如零售或旅遊業)特別敏感,發行人應採用最近期財政年度的經審計數據,而非中期報告的未經審計數字。

收益比率(Revenue Ratio)

收益比率計算公式為:交易涉及的收益 ÷ 發行人的收益。根據《上市規則》第14.16(3)條,收益的定義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下的「收入」一致。收購事項中,目標公司的收益應以其最近期經審計財務報表為準。若目標公司為新成立實體或尚無收益(例如處於研發階段的生物科技公司),該比率將為零,發行人須側重其他比率。2025年修訂特別提醒:若交易涉及收購一項資產(如專利權或礦權),而非一間公司,收益比率不適用,發行人須以資產比率及代價比率為主要分類依據。

代價比率與股本比率的計算要點

代價比率與股本比率是五項測試中較易出現計算偏差的兩項,尤其是涉及遞延代價、或然代價或股份作為代價時。HKEX在2024年《上市規則執行報告》中點名批評多宗個案因代價計算錯誤導致交易分類失誤,最終須重新刊發公告。

代價比率(Consideration Ratio)

代價比率計算公式為:交易代價 ÷ 發行人的市值。根據《上市規則》第14.16(4)條,「交易代價」包括所有形式的對價:現金、股份、承擔負債、或然代價及遞延代價。關鍵在於,或然代價須按最大可能支付金額計算,而非預期金額。例如,收購協議訂明首期支付1億港元,並按目標公司未來三年盈利表現額外支付最多5,000萬港元,則交易代價應為1.5億港元。發行人的市值則採用交易公告日期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計算。若發行人同時發行新股作為代價,該等股份的價值須按公告日期的收市價釐定,不得使用協定價格。

股本比率(Equity Capital Ratio)

股本比率僅適用於發行人發行新股作為交易代價的情況。計算公式為:發行人作為代價發行的股本面值 ÷ 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面值。根據《上市規則》第14.16(5)條,此比率採用股本面值(par value),而非市值。對於大多數香港上市公司(股本面值通常為0.01港元或0.10港元),此比率極少成為決定交易分類的關鍵因素。然而,若發行人為無面值股份(如部分百慕達註冊公司),則採用發行股份的入賬價值(credited as fully paid)。實務中,股本比率主要影響發行人是否需要股東批准的獨立測試,尤其在涉及關連交易時。

反向收購規則的觸發條件與2025年修訂

反向收購(Reverse Takeover, RTO)是HKEX打擊「借殼上市」的核心工具。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B條,一項收購事項若被界定為反向收購,將被視為新上市申請,發行人須提交完整的上市文件(招股書)並通過上市委員會審批。2025年修訂進一步收緊RTO的界定標準,尤其是針對「規模測試」與「控制權變更」的組合。

三項觸發條件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B(1)條,反向收購的觸發條件包括:(a) 收購事項構成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即任何一項百分比率達到100%或以上);(b) 收購事項導致發行人的控制權出現變更;或(c) 收購事項規模龐大,且發行人主營業務出現根本性變更。2025年修訂新增一項安全港:若收購事項的百分比率均低於75%,即使控制權變更,亦不會被視為反向收購。此舉旨在為真正業務擴張提供空間,同時堵截透過分階段收購規避審批的漏洞。

控制權變更的計算基準

控制權變更的定義採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標準:單一收購人或一致行動集團取得發行人30%或以上的投票權。HKEX在2024年《上市決策》HKEX-LD124-2024中強調,若收購事項本身不直接導致控制權變更,但發行人同時進行配股或其他股本集資導致控制權轉移,HKEX會將兩者視為一籃子交易處理。發行人須在公告中披露交易完成前後的股權結構變化,包括任何一致行動協議的細節。

關連交易的金額測試額外要求

當交易對手為關連人士(如主要股東、董事或其聯繫人),發行人須同時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關連交易的金額測試與一般須予披露交易大致相同,但百分比率計算的基數有所差異。

關連交易的比率計算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2條,關連交易的百分比率計算採用與第14章相同的五項測試,但「交易涉及的資產」及「交易代價」須按關連交易的金額計算。若關連交易為持續性(如日常業務中的供應協議),則採用年度上限(annual cap)作為計算基礎。2025年修訂明確,若年度上限超過發行人資產總值的5%,該持續關連交易須獲獨立股東批准。此外,關連交易的盈利比率及收益比率計算中,若關連人士同時為交易對手及發行人的客戶或供應商,發行人須採用合併數據,而非僅計算直接交易部分。

豁免與合併計算

《上市規則》第14A.33條至第14A.35條提供若干豁免,例如交易金額低於100萬港元或百分比率低於0.1%的關連交易可獲全面豁免。然而,HKEX在2025年諮詢總結中警告,發行人不得透過將一宗大額關連交易分拆為多宗小額交易以規避披露要求。若12個月內與同一關連人士進行的多宗交易合計達到須予披露門檻,發行人須合併計算並作出公告。實務中,保薦人及法律顧問應建立交易監控日誌,記錄所有關連交易的金額及日期。

實務計算案例與常見錯誤

以下以一個假設案例說明五項百分比率測試的應用。假設發行人A(主板上市,市值50億港元)擬收購目標公司B(資產總值12億港元,盈利2億港元,收益8億港元),代價為10億港元(全部以現金支付)。發行人A的資產總值為40億港元,盈利為5億港元,收益為30億港元。各項比率計算如下:

  • 資產比率:12億 ÷ 40億 = 30%
  • 盈利比率:2億 ÷ 5億 = 40%
  • 收益比率:8億 ÷ 30億 = 26.67%
  • 代價比率:10億 ÷ 50億 = 20%
  • 股本比率:不適用(無發行新股)

最高比率為盈利比率的40%,處於25%至100%之間,因此該交易分類為「主要交易」,須獲股東批准並刊發通函。若代價增至25億港元,代價比率將達50%,最高比率仍為盈利比率的40%,分類不變。但若代價增至45億港元(代價比率90%),最高比率變為90%,仍屬主要交易。僅當任何一項比率達到100%或以上時,交易才會升級為「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常見計算錯誤

第一,忽略或然代價的計算。HKEX在2024年對一宗礦業收購的裁決中指出,發行人將或然代價按預期值計算(2億港元)而非最大值(5億港元),導致代價比率從60%降至24%,錯誤分類為須予披露交易而非主要交易。第二,資產比率中未穿透計算SPV。若目標公司為控股公司,其資產總值僅為投資成本(如1億港元),但底層營運實體資產達10億港元,發行人須採用後者。第三,盈利比率在發行人虧損時的處理。若發行人錄得虧損,盈利比率不適用,發行人須依賴其他四項比率,但HKEX要求發行人在公告中解釋為何該測試不適用。

2025年修訂對交易結構的影響

2025年修訂對交易結構設計產生直接影響。首先,反向收購安全港的引入(百分比率均低於75%即不視為RTO)鼓勵發行人進行中型收購,但同時要求發行人披露業務合併後的營運計劃。其次,SPV穿透計算資產比率的要求,使透過多層控股結構隱藏交易規模的做法失效。第三,HKEX新增指引:若交易涉及發行人發行可換股債券(CB)作為代價,代價比率應按CB的轉換價計算最大可轉換股份數目,再按公告日期的股價計算市值。

對於家族辦公室及私募股權基金,2025年修訂意味著退出路徑的調整。若基金擬透過出售持股給上市公司以實現退出,須確保交易分類不會觸發反向收購,否則將面臨漫長的新上市審批。實務中,基金應在交易結構設計階段即諮詢保薦人,並在買賣協議中加入「反向收購條款」,若HKEX最終將交易分類為RTO,賣方有權終止交易或調整代價。

具體行動建議

  • 發行人應在交易啟動前,使用最近期經審計財務報表進行五項百分比率模擬計算,並將或然代價及遞延代價納入代價比率的最大值假設。
  • 對於涉及SPV或控股公司的收購,保薦人須要求目標公司提供底層資產的經審計財務資料,並在盡職調查報告中明確穿透計算的基準。
  • 若交易涉及關連人士,發行人應同時計算第14章及第14A章的百分比率,並建立12個月內的交易合併監控機制,避免分拆規避。
  • 在公告中,發行人須明確披露每項百分比率的計算公式、數據來源及任何不適用測試的原因,並引用《上市規則》的具體條文編號。
  • 對於擬進行重大收購的發行人,建議在簽署具約束力協議前,向HKEX提交上市規則預先查詢(pre-listing query),以確認交易分類及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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