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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集資活動的審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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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季度,香港交易所(HKEX)就《上市規則》第13.36條及相關指引信作出修訂,明確收緊對上市發行人「一般性授權」下配售新股(placing of new shares)及「先舊後新」配售(top-up placing)的審批門檻。此舉直接回應市場對部分發行人頻繁「向下配售」(discounted placing)攤薄小股東權益的長期關注。據HKEX《2024年市場回顧》數據,當年主板發行人透過配售方式集資總額達1,872億港元,較2023年上升14.3%,其中折讓幅度超過10%的配售佔比由2021年的22%升至2024年的38%。聯交所此次政策調整,並非全面禁止折讓配售,而是引入更嚴格的披露要求及獨立股東批准門檻,旨在平衡發行人融資靈活性與現有股東權益保護。對於正在考慮上市方式選型(IPO、介紹上市、SPAC合併)或後續股權融資的高管及保薦人團隊而言,理解這套審批原則的具體運作機制,已成為2025-2026年度合規工作的核心環節。

一般性授權配售的審批框架重構

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集資活動的監管,長期以來圍繞《上市規則》第13.36條賦予董事會的「一般性授權」(general mandate)展開。該授權允許董事會在未經股東特別批准的情況下,配發不超過已發行股份數目20%的新股。2025年的修訂重點,在於對該授權下配售活動的「價格形成機制」及「攤薄效應」實施更嚴格的審查。

折讓幅度與獨立股東批准的掛鈎機制

根據HKEX於2025年4月發布的《有關配售活動的進一步指引》(GL117-25),若配售價格較「基準價格」折讓超過15%,發行人必須取得獨立股東的特別批准。「基準價格」的計算方式為配售協議簽署前連續5個交易日(不包括配售公告日)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VWAP)。此門檻較此前指引中的「重大折讓」定義更為精確——過往聯交所僅在個案中判斷折讓是否「公平合理」,缺乏統一量化標準。

以2024年主板發行人的配售數據為例,據《香港交易所市場統計年報2024》,當年共有217宗配售交易,其中折讓幅度在10%至15%之間的佔比為26%,折讓超過15%的佔比為12%。新規生效後,後者(約26宗交易)將自動觸發獨立股東批准程序。對於折讓幅度在5%至15%之間的配售,發行人需在公告中詳細披露定價依據,包括但不限於:配售代理的盡職調查報告摘要、近期可比交易分析、以及發行人流動資金需求的具體計算基礎。

先舊後新配售的「禁售期」與「攤薄計算」更新

「先舊後新」配售(top-up placing)因其可繞過一般性授權的20%上限,長期被發行人用作快速集資工具。聯交所此次修訂明確規定:在「先舊後新」結構下,控股股東先行出售舊股,隨後認購新股的整個流程,必須在14個交易日內完成(此前為30個交易日)。若未能如期完成新股認購,控股股東須向聯交所解釋原因,且該筆舊股配售將被視為「主要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觸發全面披露責任。

更重要的是,聯交所引入「累計攤薄測試」(cumulative dilution test):在12個月滾動期內,若發行人透過配售(包括一般性授權配售及先舊後新配售)累計攤薄現有股東權益超過25%,則任何後續配售均須經獨立股東批准,不論其折讓幅度。據《上市規則》第14.06B條的相關指引,該測試的計算基礎為「配售股份面值總額除以配售前已發行股份面值總額」。此舉旨在防止發行人透過分拆多次小額配售,規避獨立股東批准要求。

特定集資方式的審批差異化處理

聯交所對不同集資方式的審批原則並非一刀切。介紹上市(introduction)、SPAC合併(De-SPAC)及供股(rights issue)各自適用不同的披露與審查標準,理解這些差異對上市方式選型決策至關重要。

介紹上市:無集資但須滿足「足夠公眾持股」測試

介紹上市本身不涉及新股發行,但聯交所對其審批重點在於「上市後公眾持股量是否充足」。根據《上市規則》第8.08條,主板發行人須至少有25%的股份由公眾持有。對於透過介紹上市方式掛牌的發行人,聯交所會要求其提交詳細的股權分佈預測,包括現有股東名冊分析及預計公眾股東的持股分佈。若發行人同時設有VIE結構(如部分新經濟公司),聯交所還會審查VIE協議的控制權歸屬,確保公眾股東權益不受隱含限制。

以2024年透過介紹上市掛牌的兩家生物科技公司為例,聯交所均要求其保薦人出具「公眾持股量獨立意見書」,並在上市文件中詳細披露前25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及鎖定期安排。若公眾持股量在上市後6個月內降至低於15%,聯交所可暫停該證券買賣(《上市規則》第8.08(3)條)。

SPAC合併:De-SPAC階段的集資審查雙軌制

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的合併交易(De-SPAC)涉及發行人層面的集資活動,聯交所對其審批採取雙軌制:一方面審查合併目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18B章的資格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目標公司須為新經濟行業、合併後市值須達主板最低門檻等);另一方面審查合併過程中PIPE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的定價合理性。

據HKEX《2024年SPAC市場回顧》,當年共有5宗De-SPAC交易完成,平均PIPE投資規模為8.2億港元,平均折讓幅度為5.3%。聯交所對PIPE投資者的資格審查尤為嚴格:根據《上市規則》第18B.40條,PIPE投資者須為「專業投資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且其認購價格不得低於SPAC發起人股份的轉換價格。若PIPE投資涉及關連方(如SPAC發起人),則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供股與公開招股:優先認購權的強制性保護

供股(rights issue)及公開招股(open offer)賦予現有股東優先認購權,聯交所對其審批原則相對寬鬆,但仍設有兩項關鍵門檻。第一,供股價格不得低於「理論除權價」(theoretical ex-rights price, TERP)的20%,否則須經獨立股東批准(《上市規則》第7.19A條)。第二,若供股集資額超過發行人市值的50%,聯交所會將其歸類為「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very substantial acquisition),要求發行人提交經審計的備考財務資料。

2024年主板市場共完成42宗供股,平均集資額為3.6億港元,平均折讓幅度為12.1%。其中,有3宗供股因折讓幅度超過20%而觸發獨立股東批准程序,最終均獲通過,但投票反對票比例平均達28.7%,反映機構投資者對大幅折讓供股的抵觸情緒。

審批原則的實際操作指引與合規策略

理解聯交所的審批原則後,發行人及保薦人團隊需將其轉化為具體的合規操作流程。以下從文件準備、時間規劃及風險緩釋三個維度展開。

文件披露的「三層驗證」要求

根據聯交所2025年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第13.52條,配售公告須包含三層驗證資訊:第一層為「定價合理性聲明」,由發行人董事會出具,說明配售價格如何反映發行人內在價值及市場條件;第二層為「配售代理獨立意見」,由委任的配售代理(通常為持牌機構)出具,確認配售條款符合市場慣例;第三層為「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僅在配售折讓超過15%或觸發累計攤薄測試時需要,內容須包括可比交易分析及對股東權益影響的量化評估。

以2025年5月完成的一宗配售為例,發行人為一家主板上市的醫療器械公司,配售折讓為12.8%,未觸及15%門檻,但仍需在公告中披露其獨立財務顧問(由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委任)對定價的「合理性確認」。該報告共28頁,詳細比較了同行業5家公司的近期配售案例,並以現金流量折現模型(DCF)驗證了配售價格的合理性。

時間線規劃:從董事會決議到資金到賬的關鍵節點

聯交所對配售流程的時間要求趨於嚴格。從董事會批准配售方案到資金到賬,典型的合規時間線如下:第1日(T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配售方案,並委任配售代理;T+1日:向聯交所提交「配售意向通知」(placing intention notice),同時公告暫停買賣(若適用);T+2日:刊發配售公告,恢復買賣;T+5日:完成配售分配,向聯交所提交「配售結果公告」初稿;T+7日:資金到賬,刊發最終配售結果公告。

若配售涉及獨立股東批准,時間線將延長至約28日,包括:T+10日:寄發股東通函(包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T+21日:舉行股東特別大會(EGM);T+28日:資金到賬。據Mayer Brown律師事務所2025年發布的《香港配售實務指引》,2024年主板配售的平均完成時間為8.2個交易日(不包括股東批准),較2022年的6.5個交易日有所延長,主要歸因於聯交所對文件審查的加強。

風險緩釋:避免「無意中」觸發全面要約責任

配售活動可能無意中觸發《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Takeovers Code)下的全面要約責任。根據守則第26條,若任何股東(或一致行動集團)因配售而持有投票權由低於30%增至30%或以上,或持有30%至50%的股東在12個月內增持超過2%,均須提出全面要約。

2024年曾發生一宗案例:一家主板地產公司進行先舊後新配售,原控股股東(持股32%)在配售中認購新股後,持股比例升至34.5%,觸發全面要約責任。該公司最終向證監會(SFC)申請豁免,但須額外披露控股股東的資金來源及未來12個月無進一步增持計劃的承諾。此案例提醒發行人:在設計配售結構時,必須模擬配售前後主要股東的持股變化,並在配售協議中加入「觸發條款」(trigger clause),約定若全面要約責任被觸發,配售將自動終止或調整分配比例。

結語:2025-2026年集資活動的合規路線圖

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集資活動的審批原則,正從「原則為本」向「規則為本」轉變,具體量化門檻的引入降低了不確定性,但也提高了合規成本。對於擬上市公司及已上市公司而言,以下五項行動建議可直接納入2025-2026年度的資本市場規劃:

  1. 在設計一般性授權配售方案時,將折讓幅度嚴格控制在15%以內,以避免觸發獨立股東批准程序及相關的時間成本。
  2. 建立12個月滾動累計攤薄監控機制,確保配售總額不超過已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25%,否則後續配售須重新設計結構。
  3. 對於先舊後新配售,確保控股股東的舊股出售與新股認購在14個交易日內完成閉環,並在配售協議中明確違約責任條款。
  4. 在De-SPAC交易中,優先引入獨立於SPAC發起人的PIPE投資者,以降低關連交易審查風險,並確保PIPE價格不低於發起人股份轉換價格。
  5. 所有配售公告中,提前準備好三層驗證文件(董事會聲明、配售代理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即使折讓幅度低於15%,以備聯交所即時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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