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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第三方鑒證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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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HKEX)於2024年4月發佈的《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信息披露》諮詢總結,已將強制性氣候相關披露(TCFD為基礎)納入主板及GEM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並自2025年1月1日起的財政年度生效。這項修訂不僅要求發行人披露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更首次在上市規則中明確提及「有限度保證鑒證」(limited assurance engagement)作為排放數據可信度的驗證路徑。與此同時,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於2025年3月發布的《香港鑒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修訂版)及第3410號,為ESG報告的第三方鑒證提供了與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接軌的本地執行框架。這股由監管驅動、由投資者壓力加速的鑒證趨勢,正從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要求的「合理保證」水平,逐步滲透至亞洲資本市場。對於正在選擇上市方式或籌劃轉板的擬上市公司而言,ESG報告的第三方鑒證已不再是「自願加分項」,而是直接影響上市申請文件完整性、保薦人盡職審查範圍及後續持續責任的結構性議題。

強制性披露框架下的鑒證義務演變

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的具體鑒證要求

HKEX於2024年4月發佈的諮詢總結明確規定,所有主板及GEM發行人必須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於其ESG報告中披露溫室氣體排放(範圍一及範圍二)的數據,並須說明該等數據是否經過第三方鑒證及其保證水平。根據HKEX《主板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第D.2.1段,發行人須披露「排放數據是否經過獨立第三方鑒證,如是,則說明鑒證的範圍及所採用的保證水平」。此處的「保證水平」明確指向國際鑒證業務準則(ISAE 3000修訂版)所定義的「合理保證」(reasonable assurance)或「有限度保證」(limited assurance)。HKEX在諮詢總結中進一步解釋,發行人無須在首年強制取得鑒證,但若選擇不進行鑒證,則須在ESG報告中明確陳述原因及計劃時間表。

從自願披露到強制鑒證的過渡路徑

目前香港市場上,恆生指數成份股中約有68家(截至2025年6月)已自願對其部分ESG數據進行第三方鑒證,較2022年的42家增長約62%。然而,這些鑒證絕大多數僅涵蓋範圍一及範圍二的碳排放數據,且保證水平均為「有限度保證」。根據HKEX於2025年5月發布的《ESG報告指引執行檢討》,在已提交2024財年ESG報告的1,892家主板發行人中,僅有約11%(約208家)披露了任何形式的第三方鑒證,其中超過90%的鑒證範圍僅限於溫室氣體排放。這組數據清晰顯示,全面強制鑒證的過渡期仍處於早期階段,但監管方向已不可逆轉。

鑒證標準與執行框架的本地化

HKICPA第3000號及第3410號準則的適用範圍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25年3月發布的《香港鑒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修訂版)《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以及第3410號《溫室氣體排放聲明的鑒證業務》,為香港市場提供了與國際準則完全接軌的執行基礎。第3410號準則明確將鑒證業務分為「合理保證鑒證業務」及「有限度保證鑒證業務」,並分別規定了程序要求。在有限度保證下,執業會計師主要執行查詢及分析性程序,無須進行實質性測試;而在合理保證下,則須進行與財務報表審計類似的實質性程序,包括抽樣測試、實地視察及第三方確認。對於擬上市公司而言,選擇哪種保證水平將直接影響上市時間表及成本結構——有限度保證的費用通常為合理保證的30%至50%,但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對合理保證的偏好正在上升。

鑒證範圍的擴展:從氣候數據到全面ESG指標

目前市場上最常見的鑒證範圍仍集中於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但趨勢顯示鑒證範圍正在快速擴展。根據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聯合發布的《2025年亞太區ESG鑒證調查》,在已進行第三方鑒證的香港上市公司中,約47%的鑒證範圍已擴展至至少一個非氣候相關的ESG指標,包括廢棄物管理(23%)、水資源使用(19%)、職業安全數據(15%)及董事會性別多元化(8%)。這項調查同時指出,投資者對ESG數據的「可比性」及「一致性」要求,正推動發行人從單一指標鑒證轉向全面ESG報告鑒證。HKEX於2025年6月發布的《上市委員會決策》(LD150-2025)中亦明確表示,若發行人在ESG報告中聲稱某項指標「經第三方鑒證」,則須完整披露鑒證機構名稱、鑒證準則、保證水平及鑒證程序摘要,否則可能構成《上市規則》第2.03條下的誤導性陳述。

上市申請中的鑒證考量與保薦人責任

招股書中的ESG數據鑒證披露要求

對於正在籌備主板或GEM上市的申請人,HKEX《上市規則》第11.07條及附錄一A第27(2)段要求招股書須包含「業務描述」,而ESG相關風險及管理策略已成為該描述的必要組成部分。根據SFC於2024年12月發布的《企業規管及上市事宜指引》,保薦人在進行盡職審查時,須對申請人ESG報告中的關鍵數據(尤其是碳排放數據)進行獨立驗證,或確保該數據已由第三方鑒證機構提供有限度保證。這項指引的實際影響是:若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ESG數據鑒證,保薦人將須在盡職審查報告中詳細說明其替代驗證程序及所識別的風險水平,這可能延長上市審批時間4至8週。

保薦人盡職審查的鑒證依賴程度

保薦人在依賴第三方鑒證報告時,須遵循SFC《行為準則》第17.6段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5.3段的規定,評估鑒證機構的獨立性、專業能力及鑒證範圍的充分性。實務中,保薦人通常要求鑒證機構提供「管理層信件」(management letter)以確認鑒證過程中未發現重大錯報,並要求鑒證機構披露其與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影響獨立性的關係。若鑒證機構為申請人的審計師,保薦人須特別關注SFC《行為準則》第2.2段關於審計獨立性的規定,並評估審計師同時提供鑒證服務是否會產生自我審查威脅。在2025年5月的一宗主板上市申請中,HKEX上市部曾因保薦人未能充分評估鑒證機構的獨立性而發出「額外資料要求」,導致該申請的審批時間延長約10週。

跨境上市結構中的鑒證差異與對接

BVI、開曼及香港註冊發行人的鑒證要求對比

不同註冊地的發行人在ESG鑒證要求上存在顯著差異。根據HKEX《上市規則》第19.05條,海外發行人須確保其ESG報告符合附錄二十七的規定,但鑒證標準的具體執行可參照其註冊地的會計準則。對於在BVI或開曼群島註冊的發行人,由於當地並無ESG鑒證的法定要求,其實務上通常直接採用HKICPA第3410號準則或國際準則ISAE 3410。然而,對於在香港註冊的發行人,HKICPA已明確表示所有在香港進行的ESG鑒證業務均須遵循第3000號及第3410號準則,無其他選擇。這項差異對選擇上市主體結構的決策具有直接影響:若申請人計劃以香港註冊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則須在上市前至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開始準備符合HKICPA準則的鑒證流程。

VIE架構下的鑒證數據可獲取性問題

對於採用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的內地業務發行人,ESG數據的鑒證面臨特殊的數據可獲取性挑戰。根據HKEX《上市決策》HKEX-LD43-3,VIE架構下的發行人須確保其合併實體(包括VIE及外商獨資企業)的ESG數據能夠被完整納入集團ESG報告。然而,在實際鑒證過程中,鑒證機構通常要求直接訪問VIE的原始數據系統及管理層,這在內地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框架下可能面臨合規障礙。SFC於2025年2月發布的《跨境數據流動及ESG報告指引》明確指出,發行人須在上市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其ESG數據的跨境傳輸安排及相關法律風險,並須提供法律意見確認該等安排符合內地法規。這項指引的實際後果是,採用VIE架構的申請人通常需要額外花費3至6個月建立數據隔離及鑒證訪問機制,才能滿足保薦人及HKEX的盡職審查要求。

市場參與者的策略調整與成本分析

鑒證費用的市場定價區間及趨勢

根據Mayer Brown於2025年6月發布的《香港ESG鑒證市場研究》,目前香港市場上ESG報告第三方鑒證的費用區間如下:對於年收入低於10億港元的發行人,有限度保證鑒證的費用約為15萬至30萬港元;對於年收入介乎10億至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費用約為30萬至80萬港元;對於年收入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費用可達80萬至200萬港元。若選擇合理保證鑒證,費用通常為上述金額的2至3倍。該研究同時指出,2025年全年香港ESG鑒證市場的總規模預計約為4.2億港元,較2024年的2.8億港元增長50%,並預測2026年將進一步增長至6.5億港元,主要受強制披露生效及投資者壓力驅動。

會計師事務所與專業鑒證機構的市場佔有率

目前香港ESG鑒證市場由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主導,合計市場佔有率約為78%(按2024年鑒證收入計算)。其中,普華永道(PwC)佔約24%、德勤(Deloitte)佔約21%、安永(EY)佔約18%、畢馬威(KPMG)佔約15%。其餘22%的市場份額由專業ESG鑒證機構(如DNV、SGS、TÜV Rheinland)及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瓜分。值得注意的是,HKICPA於2025年4月發布的《執業會計師從事ESG鑒證業務的指引》明確規定,只有持有「執業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方可提供合理保證的ESG鑒證服務,而有限度保證鑒證則可由持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個人執行。這項規定實際上限制了合理保證鑒證的供應方數量,可能導致合理保證鑒證的費用進一步上升。

2026年展望與具體行動建議

監管時間表:2026年強制鑒證的擴展路徑

根據HKEX於2025年4月發布的《2026年ESG披露及鑒證路線圖》,2026年將是強制鑒證擴展的關鍵年份。具體而言,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主板發行人須對其範圍一及範圍二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進行有限度保證鑒證;自2027年1月1日起,該要求將擴展至範圍三排放(如適用);自2028年1月1日起,所有主板發行人須對其ESG報告中的關鍵績效指標(KPI)進行有限度保證鑒證。對於GEM發行人,上述時間表將順延一年。這項路線圖的實際意義是:正在籌備2026年或之後上市申請的發行人,須立即開始建立ESG數據管理系統及鑒證準備流程,否則將面臨上市申請文件不完整的風險。

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1. 擬上市公司應在提交A1上市申請前至少12個月,聘請具備HKICPA認可資格的鑒證機構進行「預鑒證」(pre-assurance)評估,以識別ESG數據管理系統中的差距及潛在重大錯報風險。

  2. 採用VIE架構的申請人須在上市前至少18個月開始建立符合內地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的ESG數據跨境傳輸機制,並取得內地法律意見確認該等安排的合規性。

  3. 保薦人應在盡職審查計劃中明確納入ESG數據鑒證的依賴程度評估,並要求鑒證機構提供符合SFC《行為準則》第17.6段要求的獨立性確認函。

  4. 發行人須在招股書中明確披露ESG數據鑒證的範圍、保證水平及鑒證機構名稱,並確保該等披露與ESG報告中的內容一致,以避免觸及《上市規則》第2.03條下的誤導性陳述風險。

  5. 選擇合理保證鑒證的發行人應預留至少6個月的鑒證執行時間,並在上市時間表中將鑒證完成日期設為關鍵里程碑,以確保上市申請文件能夠按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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