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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股東溝通政策的制定與最佳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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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香港交易所(HKEX)正式刊發《上市規則》修訂諮詢總結,明確將「股東溝通政策」由建議性指引提升為強制性規定,適用於所有主板及GEM發行人。此項變更源於HKEX對2024年度上市公司合規審查中發現的數據——當年有超過120宗涉及股東通訊不足的投訴,較2023年上升37%。新規要求發行人須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政策制定及披露,並每年於年報中匯報執行成效。對於正籌備上市或考慮轉板(包括SPAC De-SPAC及介紹上市)的企業而言,此政策不再僅是企業管治的「加分項」,而是上市審批中保薦人及法律顧問必須預先評估的合規要件。

政策強制化的監管背景與合規邏輯

HKEX將股東溝通政策強制化的決定,並非孤立事件,而是與國際證券監管機構組織(IOSCO)2024年發布的《股東權利保護原則》第3.2條保持一致。SFC在2025年3月的《企業管治常規檢討報告》中亦指出,香港上市公司中僅約68%自願設立了正式的股東溝通機制,而該比例在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LSE)及新加坡交易所(SGX)已分別達到94%及87%。HKEX因此透過修訂《上市規則》第2.07A條及第13.39A條,將政策制定義務明確化。

合規時間表與適用範圍

根據HKEX於2025年4月發布的《上市規則修訂指引》(GL-XXX-2025),所有現有主板及GEM發行人須在2026年1月1日前向HKEX提交經董事會批准的股東溝通政策,並於2026年年報中披露政策內容及年度評估結果。對於新申請人,保薦人須在提交A1申請表格時,一併提交股東溝通政策的草案,作為上市文件的一部分。此要求適用於所有上市方式,包括:

  • 首次公開招股(IPO)配售
  • 介紹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
  • SPAC併購交易(De-SPAC)
  • GEM轉主板(Transfer of Listing)

違規後果與執法趨勢

HKEX明確指出,未能按時制定或執行股東溝通政策,將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第2.07A條,可能導致:

  • 公開譴責(Public Reprimand)——2024年HKEX對13家上市公司發出此類處分
  • 暫停買賣(Trading Suspension)——2024年有4宗案例
  • 影響再融資申請審批——2025年首季已有2宗配售申請因此被延遲

政策制定的核心架構與法律考量

股東溝通政策的制定並非模板化文件,而須因應發行人的股權結構、業務性質及上市方式進行定制。Mayer Brown律師事務所在2025年5月發布的《香港上市公司合規指引》中,建議政策應包含四大支柱:溝通渠道、資訊披露、股東參與及年度評估。

溝通渠道的多層次設計

政策須明確列出股東可使用的溝通渠道,包括但不限於:

  • 股東大會(Annual General Meeting, AGM)及特別股東大會(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EGM)——須遵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91條關於會議通知期的規定
  • 投資者關係網站——須包含即時更新的財務報告、公告及投資者簡報
  • 專用電郵及電話熱線——須在年報及公司網站上公開
  • 投資者路演(Non-deal Roadshow, NDR)——對於機構投資者佔比超過60%的發行人,建議每年至少安排2次

對於採用VIE結構的內地企業,政策須特別考慮境內外股東的語言及時區差異。HKEX在2025年6月的《VIE架構發行人合規常見問題》中明確要求,此類發行人須提供中英文雙語溝通渠道,並確保境外股東(如開曼群島註冊公司)可透過電子方式參與股東大會。

資訊披露的時效性與完整性

政策須訂明資訊披露的時間框架,並與《上市規則》第14章(須予公布的交易)及第14A章(關連交易)的披露要求對接。具體建議包括:

  • 業績公告——須在董事會批准後24小時內上載至HKEX披露易網站
  • 重大交易——須在簽訂協議後即時公告,不得延遲至下一個交易日
  • 股價敏感資料——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IVA部關於內幕消息披露的規定

2024年,SFC對3家上市公司因延遲披露內幕消息而處以罰款,總額達HKD 4,200萬。此類案例凸顯政策中資訊披露條款的重要性。

特殊上市情境下的股東溝通策略

不同上市方式對股東溝通政策的要求存在顯著差異。保薦人及法律顧問須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調整政策內容以符合監管預期。

SPAC De-SPAC交易中的溝通要求

SPAC發起人(Sponsor)在進行De-SPAC併購時,須特別關注股東溝通的及時性與透明度。HKEX《上市規則》第18B章要求,SPAC須在公布De-SPAC交易後15個營業日內,向股東發出通函,詳細說明交易條款、目標公司財務資料及利益衝突情況。股東溝通政策須明確:

  • 股東投票權行使方式——包括實體會議及電子投票機制
  • 贖回權(Redemption Right)的執行流程——根據《上市規則》第18B.72條,股東有權在De-SPAC投票前贖回股份
  • 利益衝突披露——SPAC發起人、保薦人及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關連關係須在通函中完整披露

2025年3月,HKEC批准的首宗De-SPAC交易中,SPAC發起人因提前與機構投資者進行非公開溝通,被SFC要求補充披露,導致交易延遲2個月完成。此案例顯示,De-SPAC情境下的股東溝通政策須更為嚴謹。

GEM轉主板過程中的溝通連續性

GEM發行人申請轉往主板上市時,股東溝通政策的制定須考慮兩個階段的銜接:

  • 轉板申請期間——發行人須維持GEM現有的溝通政策,並同時向股東披露轉板進度
  • 主板上市後——須在轉板生效日後30日內,向HKEX提交經董事會批准的新政策

根據HKEX《GEM上市規則》第9.22條至第9.24條,轉板申請人須在公告中明確說明現有股東溝通機制的有效性。2024年,有2宗轉板申請因未能充分展示股東溝通成效而被退回補充資料。

介紹上市中的預溝通機制

介紹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因不涉及公開集資,股東溝通的重點在於上市前的股權架構透明度。HKEX《上市規則》第7.12條要求,介紹上市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 股東名冊的準確性——須由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HKSCC)核實
  • 上市後股東溝通計劃——須明確說明如何與現有股東(包括BVI或開曼群島註冊公司的股東)進行溝通
  • 股權集中度風險——若單一股東持股超過50%,政策須包含少數股東權益保護措施

2025年首季,有1宗介紹上市申請因股東名冊存在爭議,被HKEX要求延遲上市,直至股東溝通政策獲董事會通過。

最佳實踐與常見合規陷阱

綜合HKEX執法案例及Mayer Brown的實務經驗,以下為股東溝通政策制定的關鍵注意事項。

年度評估機制的落實

政策須包含具體的年度評估流程,而非僅為空泛承諾。HKEX建議採用以下量化指標:

  • 股東大會出席率——目標不低於30%(以投票權計算)
  • 股東提問回應時間——不超過5個營業日
  • 投資者關係網站更新頻率——每月至少1次
  • 投資者路演次數——每年不少於2次

2024年,有5家上市公司因未能提供年度評估報告而被HKEX公開譴責。評估報告須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閱,並在年報中獨立章節披露。

避免的常見錯誤

  • 模板化政策——HKEX已明確表示,直接抄襲其他公司的政策將被視為不合規
  • 忽略少數股東——政策須包含少數股東的溝通渠道,如設立獨立電郵地址
  • 語言障礙——對於主要股東為非英語或非普通話使用者的情況,政策須指定溝通語言
  • 董事會責任不清——政策須明確指定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結語與具體行動建議

股東溝通政策的強制化,標誌著HKEX對上市公司管治要求的進一步提升。對於擬上市公司而言,此政策已成為上市審批中的關鍵合規要件,而非可選項。以下是五項具體行動建議:

  1. 保薦人及法律顧問須在上市申請準備階段,即與發行人共同草擬股東溝通政策草案,並納入A1申請文件。
  2. 政策須包含具體的量化評估指標,並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年度審閱及報告。
  3. 採用VIE結構或跨境股權架構的發行人,須確保政策涵蓋中英文雙語溝通及電子投票機制。
  4. SPAC發起人須在De-SPAC交易公布前,與法律顧問確認股東溝通政策的合規性,避免因非公開溝通導致交易延遲。
  5. GEM轉主板申請人須在轉板生效後30日內,提交經董事會批准的新政策,並確保與GEM時期的溝通記錄完整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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