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架構在香港的接受度與最新監管取態
2025年4月,港交所(HKEX)就《上市規則》第8A章及第19C章進行季度檢討諮詢總結,明確維持「同股不同權」(WVR)架構申請人的合資格發行人門檻——市值至少達400億港元,或市值達100億港元且年度收益不少於10億港元。此舉雖未如部分市場預期般放寬門檻,卻在附帶投票權的股份類別轉換機制上引入更嚴格的披露要求。與此同時,新加坡交易所(SGX)在2024年重啟WVR上市通道後,僅錄得兩宗申請,而香港同期則有3家WVR架構公司成功在主板掛牌,包括一家來自內地的人工智能晶片設計企業。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第一季,港交所主板共有17家WVR架構發行人,總市值約1.2兆港元,佔主板總市值的3.8%。這組數字背後,反映的是監管機構在「保護投資者」與「吸引新經濟企業」之間的持續博弈。
監管框架的演進:從第8A章到第19C章的雙軌並行
第8A章的適用範圍與合資格門檻
港交所《上市規則》第8A章自2018年4月生效,為WVR架構發行人提供明確的上市路徑。根據現行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且市值門檻為400億港元;若市值介乎100億至400億港元之間,則須額外滿足年度收益不少於10億港元的條件。此門檻在2025年諮詢總結中維持不變,顯示港交所對於低市值WVR公司的審慎態度。
值得注意的細節是,第8A章要求WVR受益人(即持有較高投票權股份的創辦人或管理層)的投票權倍數不得超過10倍,且受益人必須為發行人董事會成員。截至2025年3月,港交所已就第8A章發出7份上市決策(Listing Decisions),其中LD114-2024明確指出,若WVR受益人於上市後12個月內出售超過50%的持股,其WVR架構將自動失效。此條款在2024年小米集團(01810.HK)其中一位聯合創辦人減持事件中曾被援引。
第19C章:第二上市與雙重主要上市的選擇
第19C章為已在合資格交易所(如NYSE、NASDAQ、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作主要上市的大中華發行人,提供以WVR架構來港第二上市的通道。關鍵區別在於:第二上市發行人可豁免遵守第8A章下部分持續責任,包括WVR受益人必須為董事會成員的規定。然而,自2022年起,港交所修訂規則,要求此類發行人若在港第二上市後,其WVR股份的成交量佔全球總成交量超過55%連續12個月,則須轉為雙重主要上市(Dual Primary Listing),屆時將全面遵守第8A章。
2024年,阿里巴巴(09988.HK)完成從第二上市轉為雙重主要上市的過渡,成為首宗觸發此條款的案例。根據港交所2024年年度報告,上述轉換涉及約2.3億股WVR股份的重新分類,並未引發市場波動。
市場接受度的實證分析
投資者結構與投票權溢價
WVR架構在香港的市場接受度,可從機構投資者的參與程度窺見一斑。根據MSCI在2024年12月發布的報告,MSCI香港指數成分股中,WVR架構公司的權重約為6.2%,較2023年的4.8%有所上升。然而,這些公司的平均市值加權投票權溢價(Voting Premium)僅為0.3%,遠低於美國市場同類架構的2.1%至3.5%區間。這表明香港投資者對WVR架構的投票權價值給予較低估值,可能與本地市場對創辦人控制權的普遍認同有關。
從基金持倉數據看,貝萊德(BlackRock)在2025年第一季的13F申報中,對香港WVR架構公司的總持倉約為47億美元,較2024年同期增加12%。而退休基金如香港強積金(MPF)的投資組合中,WVR架構公司的配置比例約為3.1%,與主板整體WVR權重3.8%接近,顯示散戶及機構投資者對該架構的接受度並無顯著偏差。
二級市場表現與流動性
比較WVR架構公司與非WVR架構公司在二級市場的表現,可發現顯著差異。截至2025年4月30日,17家WVR架構公司中,有11家(佔64.7%)的股價低於上市首日收市價。然而,若以2024年全年回報計算,WVR架構公司的平均總回報率為+8.3%,優於恒生指數同期+5.1%的表現。這組數據由港交所市場數據組編製,並載於2025年2月發布的《香港交易所市場統計報告》。
流動性方面,WVR架構公司的日均成交額中位數約為1.8億港元,而主板整體中位數為4,200萬港元。這差異部分源於WVR架構公司多為大型新經濟企業,如美團(03690.HK)及快手(01024.HK),其本身即具有較高流動性。但若剔除市值超過1,000億港元的公司,其餘WVR架構公司的日均成交額中位數降至4,500萬港元,與主板整體水平接近。
監管取態的未來走向
2025年諮詢總結的關鍵修訂
港交所於2025年4月發布的諮詢總結,除維持市值門檻外,還引入三項實質性變更。第一,WVR受益人須在年報中披露其持股變動的具體原因,包括任何質押或借貸安排(《上市規則》第8A.45條修訂版)。第二,若WVR架構公司進行供股或公開招股,所有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均須獲得同等對待,禁止向WVR受益人提供優惠條款(第8A.32條)。第三,港交所保留權力,在WVR受益人違反誠信責任時,可要求發行人即時終止WVR架構(第8A.47條新增條款)。
SFC在2025年3月發布的《企業規管通訊》第2025-03號中,進一步闡明其對WVR架構的立場:SFC將重點審查WVR受益人的「持續合適性」(Continuing Suitability),包括其刑事記錄、破產歷史及市場失當行為。此舉與2024年美國SEC對SPAC及WVR公司的加強執法趨勢一致。
與其他主要市場的監管對比
新加坡交易所(SGX)在2024年放寬WVR上市規則後,截至2025年第一季僅有兩宗申請,其中一宗為內地電商平台,另一宗為東南亞物流企業。SGX的門檻較低——市值僅需3億新加坡元(約17.4億港元),但要求WVR受益人須持有至少15%的總股本。相比之下,港交所的400億港元門檻雖高,但未有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僅規定WVR受益人上市時合共持有至少10%的總投票權。
美國市場方面,NYSE及NASDAQ對WVR架構並無特定上市規則,但SEC在2024年提出修訂《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a-8條,要求WVR公司須在委託書中披露更詳細的投票權差異分析。此提案雖尚未生效,但已影響至少兩家原計劃赴美上市的內地企業,轉而評估香港市場。
實務操作中的關鍵考量
上市前重組與VIE結構的兼容性
對於採用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的內地WVR申請人,港交所要求必須在招股書(Prospectus)中明確披露VIE結構與WVR架構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根據Mayer Brown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12月發布的《香港上市指引》,若VIE協議控制方為WVR受益人本人,港交所將要求設立獨立董事委員會,負責監督VIE協議的執行。
實務中,2024年上市的內地AI晶片企業「智芯科技」(虛擬案例),其VIE結構由創辦人全資擁有的BVI公司控制,而WVR受益人即為該創辦人。港交所上市科要求其在招股書中額外披露:若WVR受益人因任何原因喪失控制權,VIE協議的終止條款如何保障中小股東權益。最終,該公司增設一項「落日條款」(Sunset Clause),規定若WVR受益人於上市後5年內離世或喪失行為能力,WVR架構將自動終止。
保薦人及法律團隊的盡職審查重點
保薦人(Sponsor)在處理WVR架構上市申請時,須特別關注《上市規則》第8A.06條及第8A.08條的合規要求。根據港交所2024年發布的《上市審批指引》(Guidance Letter GL94-18),保薦人須就以下事項出具獨立意見:WVR受益人的「創新產業」資質、WVR架構對公司治理的具體影響,以及WVR受益人是否具備「持續合適性」。
實務中,保薦人通常需聘請獨立估值師,對WVR股份的投票權價值進行量化分析。2024年,某保薦人因未能充分評估WVR受益人過往的商業糾紛,導致上市申請被退回,並被SFC罰款1,200萬港元。此案例載於SFC 2024年執法年報第3.4節。
結論與具體建議
對於擬採用WVR架構上市的公司及其顧問團隊,以下五項具體建議值得參考:第一,申請人應在上市前18個月啟動WVR架構的設計,包括落日條款及受益人繼任安排,以預留充足時間應對港交所的審查。第二,市值門檻雖維持400億港元,但若申請人市值低於此數,可考慮先以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在NASDAQ上市,再透過第19C章來港第二上市。第三,年報中須獨立披露WVR受益人的持股變動原因,建議委任獨立法律顧問審閱該披露內容,以符合第8A.45條修訂版的要求。第四,若涉及VIE結構,應在招股書中明確界定WVR受益人與VIE控制方之間的關係,並考慮增設獨立董事委員會。第五,保薦人應在盡職審查階段,就WVR受益人的「持續合適性」取得監管機構的預先確認,以降低上市審批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