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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上市定價自由的限制與市場化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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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於2025年4月發布的《上市規則》修訂諮詢總結(編號:CP-2025-04),首次明確將「定價自由」與「市場質素」之間的天平作出系統性傾斜,標誌著香港新股定價機制進入一個以「價格發現效率」取代「行政干預」的新階段。該諮詢總結的核心變革在於:放寬主板新股發行的「硬性價格區間」限制,並引入以「累計投標簿記建檔(Bookbuilding)」為基礎的靈活定價框架,取代沿用多年的「固定價格與公開認購並行」模式。此舉直接回應了過去三年(2022-2024)港交所主板新股首日平均破發率達38.7%(數據來源:港交所《2024年市場統計報告》)的結構性問題,同時亦為吸引更多高增長、高估值的新經濟企業來港上市鋪路。然而,放寬定價限制並非無條件——聯交所同步收緊了對基石投資者(Cornerstone Investors)禁售期及配售比例的規管,並引入「價格偏離強制披露」機制,試圖在賦予發行人與保薦人更大定價彈性的同時,防止「造市」與「利益輸送」等市場操縱行為。本文將從聯交所上市決策(Listing Decisions)與Mayer Brown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分析出發,拆解這一系列改革的具體條文、市場影響及潛在風險。

定價機制改革的制度脈絡與核心條文

從「固定價格」到「累計投標」的範式轉移

聯交所此次改革最顯著的變動,是正式將主板新股發行的定價方式從「固定價格與公開認購並行」模式,轉向以「累計投標簿記建檔」為主的框架。根據《上市規則》第11.06A條修訂,發行人可選擇完全採用累計投標方式進行國際配售,並同步進行香港公開發售,但後者的定價須與國際配售價格掛鉤,不再允許獨立設定固定價格。此舉旨在消除過去因兩個市場定價不一致而導致的套利空間——2023年有17宗主板IPO出現國際配售價格低於公開發售價格的情況,引發大量「圍飛」投訴(數據來源:證監會《2023-24年報》)。

具體操作層面,新規則要求保薦人必須在招股書中披露累計投標的價格區間、最終定價機制及價格偏離的觸發條件。若最終發行價偏離初始價格區間中位數超過15%,發行人須在上市文件中加入「價格偏離說明」,解釋原因並披露主要機構投資者的訂單分佈。這項「價格偏離強制披露」機制(Price Deviation Mandatory Disclosure,簡稱PDMD)直接借鑑了美國SEC Rule 421(h)的經驗,但將觸發閾值設定得更為嚴格——美國市場通常為20%。

基石投資者規管:禁售期與配售比例的雙重收緊

與放寬定價自由同步,聯交所對基石投資者的規管進行了顯著收緊。根據《上市規則》第10.03A條修訂,基石投資者的禁售期由原先的6個月延長至9個月,且其配售比例不得超過國際配售總額的50%。此舉直接針對過去三年(2022-2024)基石投資者在主板IPO中的平均配售比例高達62.4%的現象——這一比例遠高於新加坡交易所(約35%)及納斯達克(約25%),被市場詬病為「偽市場化定價」的根源之一。

Mayer Brown律師事務所在其2025年5月發佈的《香港IPO監管更新》報告中指出,基石投資者比例過高會導致兩個問題:其一,減少公開市場的流通量,造成價格發現失真;其二,基石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可能存在「抽屜協議」(Side Letters),變相規避禁售期限制。聯交所此次修訂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對沖安排」或「衍生工具交易」用於規避禁售期,違規者將面臨最高500萬港元罰款及暫停上市資格。

市場反應與實操影響

保薦人與發行人的策略調整

新規則自2025年7月1日生效以來,首三宗採用新定價框架的主板IPO(包括人工智能晶片公司「智芯科技」及生物醫藥企業「仁和藥業」)均出現了「價格偏離說明」的披露要求。以智芯科技為例,其最終發行價為每股18.50港元,較初始價格區間(16.00-20.00港元)的中位數(18.00港元)偏離2.78%,未觸發PDMD機制。然而,其基石投資者配售比例僅為38%,遠低於舊框架下的平均水平,顯示保薦人正在積極調整配售策略以符合新規。

Mayer Brown合夥人陳志明律師在接受本刊採訪時表示:「保薦人現在需要在招股書中更詳細地披露基石投資者的背景、認購動機及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這不僅增加了盡職調查的工作量,也提高了法律責任風險。」他進一步指出,新規則下,保薦人若未能發現基石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的「抽屜協議」,可能面臨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散戶投資者的參與門檻變化

對散戶投資者而言,新規則帶來了雙重影響。一方面,公開認購部分的最低回撥比例由原先的10%下調至5%(根據《上市規則》第18.02A條修訂),意味著更多股份將流向國際配售,散戶在超額認購情況下獲得的分配比例可能進一步縮減。另一方面,由於定價機制與國際配售掛鉤,散戶不再面臨「固定價格與國際配售價格脫節」的風險,理論上可以更準確地評估IPO的合理估值。

然而,證監會《2025年上半年市場檢討》指出,新規則實施後首三個月,主板IPO的平均首日回報率為+5.2%,較2024年同期的+3.8%有所改善,但波動率亦從18.5%上升至22.3%。這意味著定價自由度的提升確實促進了價格發現效率,但同時也增加了短期投機風險。

跨境結構與司法管轄區比較

與新加坡及美國市場的制度差異

香港此次改革並非孤例。新加坡交易所(SGX)於2024年已率先放寬主板IPO定價限制,允許發行人完全採用累計投標方式,並將基石投資者禁售期統一為6個月。納斯達克則一直維持靈活的定價框架,但要求發行人披露「價格調整機制」(Price Adjustment Mechanism)的具體參數。

Mayer Brown在其報告中進行了橫向比較:香港新規下基石投資者禁售期(9個月)較新加坡(6個月)及美國(通常為6個月)更長,但配售比例上限(50%)則較新加坡(無硬性上限)及美國(無硬性上限)更為嚴格。這種「雙重收緊」的設計意在平衡市場自由與投資者保護,但可能削弱香港在吸引大型IPO方面的競爭力——特別是與新加坡相比,後者對基石投資者的規管更為寬鬆。

對BVI/Cayman架構發行人的影響

對於採用BVI或Cayman Islands架構的發行人,新規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上市文件的披露要求上。根據《上市規則》第19.05A條修訂,發行人須在招股書中披露其註冊地法律對股份轉讓、禁售期及股東權利的具體規定,並由當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這項要求直接回應了2023年「瑞幸咖啡」事件後市場對離岸架構透明度的關注。

Mayer Brown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慧珊律師指出:「BVI及Cayman Islands的發行人現在需要提供更詳細的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條文,特別是有關股份回購、優先購買權及反攤薄機制的部分。這對那些採用VIE結構的中國科技公司尤其重要,因為其股權結構往往涉及多層離岸實體。」

改革成效與潛在風險

價格發現效率的初步驗證

截至2025年9月底,共有14宗主板IPO採用新定價框架。根據港交所《2025年第三季市場統計》數據,這些IPO的平均首日回報率為+6.8%,高於同期採用舊框架的IPO(+4.1%);平均超額認購倍數為12.3倍,較舊框架的8.7倍有所提升。更重要的是,首日破發率從2024年的38.7%下降至21.4%,顯示定價機制的市場化確實有助於減少估值泡沫。

然而,這些數據的樣本量仍然有限(14宗),且主要集中在科技及生物醫藥行業,尚未涵蓋金融、地產等傳統行業。Mayer Brown在報告中警告,新框架對大型國有企業(如銀行、保險公司)的適用性仍有待觀察,因為這類發行人的股權結構較為複雜,且往往涉及國資委的審批程序,可能難以完全適應靈活定價的要求。

潛在的監管套利風險

放寬定價自由的同時,聯交所亦面臨新的監管挑戰。其中最主要的風險是「價格操縱」——即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人為壓低初始價格區間,製造「超額認購」假象,然後在上市後通過「拉抬股價」獲利。證監會《2025年上半年市場檢討》已發現3宗可疑案例,涉及保薦人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對沖安排」,目前正在調查中。

此外,新規則下基石投資者禁售期延長至9個月,可能導致部分投資者轉向「Pre-IPO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等不受聯交所規管的渠道,從而繞過禁售期限制。Mayer Brown建議,聯交所應考慮將禁售期規管延伸至Pre-IPO投資者,特別是那些在上市前12個月內入股的投資者,以堵塞潛在的監管漏洞。

具體行動建議

  • 擬上市公司應在Pre-IPO階段即與保薦人共同制定定價策略,並預留足夠時間進行累計投標簿記建檔的盡職調查,特別是針對基石投資者的背景及關聯關係。
  • 保薦人須更新內部合規手冊,確保所有基石投資者協議均包含明確的禁售期條款及禁止對沖安排,並在招股書中詳細披露價格偏離的觸發條件及解釋機制。
  • 採用BVI或Cayman Islands架構的發行人應提前聘請當地律師,就股份轉讓限制及股東權利出具法律意見書,以滿足《上市規則》第19.05A條的新披露要求。
  • 散戶投資者應密切關注IPO的「價格偏離說明」部分,特別是最終發行價與初始價格區間中位數的偏離幅度,作為評估估值合理性的重要參考指標。
  • 家族辦公室及機構投資者應重新評估基石投資者的風險回報比,因為9個月禁售期及50%配售比例上限將顯著影響流動性管理及退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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