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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上市申請人資產周轉率的行業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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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於2025年4月發布的《上市決策》HKEX-LD150-2025,首次明確將「資產周轉率」納入主營業務及可持續性評估的量化參考指標,直接影響申請人能否通過《上市規則》第8.04條及第8.05條的盈利測試或市值/收益/現金流測試。此前,上市委員會僅關注收入增長及毛利率趨勢,但2024年全年有7宗上市申請因業務模式被質疑為「一次性交易組合」而被退回,其中4宗涉及資產周轉率異常偏離行業中位數(數據來源:聯交所2024年上市年報)。此舉意味著,申請人若未能就其資產周轉率與行業基準的差異提供合理解釋,將面臨上市進程延誤甚至被拒的風險。對於擬上市公司而言,理解聯交所如何運用此指標,並在招股書中預先披露行業比較數據,已成為2025年上市籌備的核心工作。

聯交所資產周轉率審查框架的監管基礎

從主觀判斷到量化標桿的監管演進

聯交所過去對主營業務可持續性的評估,主要依賴保薦人對業務模式的主觀論述。然而,2023年《上市規則》第8.04條修訂後,聯交所明確要求申請人展示「持續產生收入及盈利的能力」,而非僅依賴單一大型交易。HKEX-LD150-2025進一步將資產周轉率定義為「營業收入 ÷ 平均總資產」,並要求申請人披露其所在行業的公開可比數據。該決策引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第16號對租賃資產的處理,強調資產基礎的計算必須剔除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以反映營運資產的真實周轉效率。

行業基準的選取與比較方法

聯交所不接受申請人自行定義可比公司群組。根據LD150-2025第12段,申請人必須採用聯交所認可的行業分類(如恒生行業分類系統HSICS)或國際標準行業分類(ISIC),選取至少5家市值相近的上市公司作為基準。例如,一家從事物流設備租賃的申請人,若歸類於「工業-運輸」類別,其資產周轉率需與同類別中市值在10億至50億港元之間的上市公司中位數比較。若申請人的資產周轉率低於行業中位數的50%,聯交所將假定其業務模式存在重大風險,除非保薦人能提供合理解釋。

異常偏離的量化門檻與豁免條件

LD150-2025設定了三個層級的偏離門檻:第一,偏離行業中位數30%以內,視為正常波動;第二,偏離30%至50%,聯交所要求申請人補充披露資產構成及營運周期;第三,偏離超過50%,聯交所將啟動「業務可持續性聆訊」,申請人需提交詳細的現金流預測及壓力測試。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首季已有兩宗申請因資產周轉率低於行業中位數的60%而被要求撤回,分別涉及物業發展(行業中位數0.35倍,申請人0.12倍)及船舶租賃(行業中位數0.28倍,申請人0.09倍)。

不同行業資產周轉率的典型分佈與審查重點

輕資產行業:科技與服務業的高周轉率特徵

科技行業的資產周轉率普遍較高,主因是固定資產佔比較低。根據聯交所2024年行業統計,恒生科技指數成分股的中位數資產周轉率為1.85倍,其中軟件即服務(SaaS)公司更達2.40倍。然而,聯交所對這類公司的審查重點不在周轉率本身,而在於無形資產的攤銷處理。HKEX-LD150-2025第18段特別指出,若申請人將大量研發開支資本化,其資產基礎會被低估,導致周轉率被人為推高。2024年一家AI晶片設計公司上市申請被問詢,正是因其資本化研發開支佔總資產的42%,遠超行業中位數的18%。

重資產行業:物流與基建的周轉率陷阱

物流及基建行業的資產周轉率通常低於0.5倍,但聯交所關注的是周轉率與現金流的一致性。以2025年3月上市的某物流集團為例,其資產周轉率為0.38倍,與行業中位數0.35倍接近,但聯交所仍要求其解釋為何營運現金流僅為收入的12%,遠低於行業平均的25%。最終,該公司需在招股書中披露其「高應收賬款周轉天數」(行業平均45天,該公司82天)作為補充說明。這表明,聯交所的審查已從單一指標擴展至「周轉率-現金流-應收賬款」的三角驗證。

特殊行業:SPAC併購目標的資產周轉率評估

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的資產周轉率審查,與傳統IPO有所不同。根據《上市規則》第18B章,SPAC併購目標需滿足與IPO相同的財務門檻,但聯交所對其資產周轉率的容忍度較高。2025年2月完成的香港首宗SPAC併購(Aquila Acquisition Corp併購某東南亞電商平台),其資產周轉率僅0.15倍,遠低於行業中位數0.80倍。聯交所接受此差異的原因在於,該公司處於快速擴張期,資產主要為現金及應收賬款,且保薦人提供了未來兩年周轉率將提升至0.50倍的詳細路線圖。

資產周轉率與上市路徑選擇的實務考量

主板與GEM的差異化標準

主板申請人需滿足《上市規則》第8.05條的盈利測試(最近一年盈利至少3,500萬港元,前兩年累計4,500萬港元),而GEM申請人則只需符合第11.12A條的現金流測試(過去兩個財政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淨額合計至少3,000萬港元)。聯交所在LD150-2025中明確,資產周轉率的行業比較將應用於所有板塊,但GEM申請人的偏離門檻放寬至60%(即低於行業中位數60%才觸發聆訊)。這對資產周轉率偏低的初創企業而言,GEM成為更可行的上市路徑。2025年首季,GEM新增的5宗申請中,有3宗曾因資產周轉率問題被主板拒絕。

介紹上市的資產周轉率豁免

介紹上市(Introduction)不涉及集資,因此聯交所對其資產周轉率的要求相對寬鬆。根據《上市規則》第7.11條,介紹上市申請人只需證明其業務已具備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及市場深度。然而,若申請人同時涉及資產周轉率異常(如低於行業中位數的40%),聯交所仍可能要求其提交額外資料。2024年一家從新加坡第二上市轉至香港主板的公司,其資產周轉率為0.08倍,遠低於行業中位數0.25倍,但因其已在新交所上市超過5年且市值達120億港元,聯交所最終豁免了全面審查。

轉板申請中的資產周轉率連續性要求

從GEM轉往主板的申請人,需滿足《上市規則》第9A章的連續性規定,包括「業務記錄期內主營業務無重大變更」。聯交所現已將資產周轉率的穩定性納入此評估。若申請人在GEM上市期間的資產周轉率出現劇烈波動(如某年突然從0.50倍降至0.15倍),聯交所會假定其業務模式發生變化,要求保薦人解釋原因。2025年4月,一家環保工程公司從GEM轉板的申請被延遲,正是因其2023年資產周轉率從0.45倍驟降至0.18倍,原因為承接了一項大型長期合約導致資產暴增,但收入確認延後。

保薦人及律師團的實務應對策略

招股書中的行業比較披露框架

保薦人應在招股書「業務」章節中,以表格形式列出申請人與選定可比公司的資產周轉率、總資產規模、收入結構及營運周期。參考LD150-2025的示例,表格需包含以下欄目:公司名稱、市值(港元)、資產周轉率(倍)、總資產(百萬港元)、收入(百萬港元)、營運周期(天數)。選取的可比公司需至少5家,且其中至少3家市值在申請人市值的±50%範圍內。若申請人資產周轉率超出行業中位數±30%,需在表格下方提供詳細的文字解釋。

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的量化要求

當資產周轉率偏離超過50%時,保薦人需提交壓力測試報告。報告需假設三種情景:基準情景(維持現有周轉率)、樂觀情景(周轉率提升至行業中位數)及悲觀情景(周轉率再下降20%)。每種情景需計算未來三年的收入、盈利及現金流。聯交所特別強調,壓力測試必須基於可驗證的假設,如客戶合約續約率、應收賬款周轉天數變化等。2025年3月一家醫療設備分銷商的申請中,保薦人提交的壓力測試顯示,即使周轉率下降20%,其現金流仍能覆蓋債務的1.5倍,最終獲得聯交所接納。

與聯交所預先溝通的時機與文件準備

根據《上市規則》第2.04條,申請人可在提交A1表格前與聯交所進行預先溝通(Pre-A1 Meeting)。若資產周轉率存在明顯異常,建議在Pre-A1 Meeting中即提交行業比較分析。聯交所上市科通常會在會議後兩週內發出書面意見,指出需要補充的數據或解釋。2025年首季,有3宗申請透過Pre-A1 Meeting提前解決了資產周轉率問題,避免了正式申請後的問詢延誤。文件準備方面,需提交一份「資產周轉率行業比較備忘錄」,內容包括:選取可比公司的理由、數據來源(如彭博、路孚特)、偏離原因分析及壓力測試結果。

行動建議與未來展望

聯交所對資產周轉率的行業比較要求,已從建議性指引升級為實質性審查門檻,申請人需在上市籌備初期即建立數據庫。以下是具體行動建議:

  1. 上市前12個月,聘請行業顧問編製不少於10家可比公司的資產周轉率數據庫,並按季度更新。
  2. 若資產周轉率低於行業中位數50%,應在Pre-A1 Meeting前完成壓力測試及合理解釋。
  3. 在招股書中明確披露資產周轉率的計算方法,包括是否剔除租賃負債及資本化開支。
  4. 考慮GEM作為過渡板塊,利用其較寬鬆的偏離門檻建立業務記錄。
  5. 監察聯交所2025年下半年可能發布的《上市決策》更新,特別是對跨境業務資產周轉率的處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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