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上市申請人業務持續性的綜合評估
2025年第二季,香港交易所(HKEX)接連退回數宗涉及生物科技及礦業公司的上市申請,理由集中於申請人未能充分證明其業務具備足夠的持續性(business sustainability)。此舉並非孤例,而是聯交所自2024年修訂《上市規則》第8.04條及新增第18C章(特專科技公司)後,對「持續性」一詞的審查標準進行了顯著收窄與深化。過去,上市申請人僅需展示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有持續營運紀錄,但現時聯交所明確要求申請人須證明其業務模式在可預見未來(通常指上市後至少12至24個月)內,無重大依賴單一客戶、供應商或技術路徑,且其現金流預測需經保薦人進行壓力測試。此舉直接回應了市場對若干新經濟公司上市後業績迅速「變臉」的憂慮——根據港交所2024年上市委員會年報,2023年上市的公司中,約有17%在掛牌後首12個月內錄得虧損擴大,較2020年的9%大幅上升。本文將從監管框架、審查維度及實務應對策略三方面,拆解聯交所對業務持續性的綜合評估邏輯。
監管框架的演進與核心條文
聯交所對業務持續性的評估並非源於單一條文,而是基於《上市規則》多章節的交叉引用及上市委員會的決策先例。2024年修訂後,第8.04條明確要求申請人業務「必須有足夠的持續性」,而第9.03條則將此要求與招股章程的披露責任掛鉤,規定保薦人須就持續性發表明確意見。此外,第18C章對特專科技公司施加更嚴格的現金流預測要求,申請人須提交上市後至少24個月的營運資金充足性證明,且該預測需經核數師審閱。
聯交所上市決策(Listing Decision)HKEX-LD104-2024進一步釐清,持續性評估涵蓋三個層面:營運紀錄的質量(非僅長度)、業務模式的韌性(resilience),以及財務狀況的可持續性。該決策引用了一宗涉及醫療器械公司的案例,該公司雖有五年營運紀錄,但超過80%收入來自單一分銷商,且該分銷商的合約將於上市後六個月到期。聯交所最終拒絕其申請,理由是收入集中度過高,構成重大持續性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聯交所對持續性的審查已從「歷史回溯」轉向「前瞻預測」。根據《上市規則》第11.06條,申請人須在招股書中披露「業務策略及未來計劃」,而聯交所會將此等計劃與其現有資源、技術壁壘及市場環境進行比對。若計劃過於樂觀(例如預測市佔率在三年內從5%升至30%),而缺乏具體訂單或客戶意向書支撐,聯交所傾向於要求保薦人提供更嚴謹的獨立市場研究報告。
審查維度:從財務到非財務指標
財務持續性:現金流與收入結構
聯交所對財務持續性的審查,已從傳統的盈利測試(profit test)擴展至現金流預測的壓力測試。根據《上市規則》第8.05條,申請人可選擇以盈利測試、市值/收入測試或市值/收入/現金流測試來滿足主板上市門檻。然而,即使申請人通過了其中一項測試,聯交所仍會要求保薦人提交上市後至少12個月的現金流預測,並模擬三種情景:基準情景、保守情景(收入下降20%)及極端情景(收入下降40%且應收賬款週轉天數延長60天)。
2024年,一家從事電動車電池回收的公司在申請主板上市時,雖滿足市值/收入測試(市值逾80億港元,收入逾10億港元),但其現金流預測顯示,在極端情景下,公司將於上市後第9個月耗盡現金儲備。聯交所要求保薦人補充說明公司如何獲得額外融資(例如銀行信貸額度或股東貸款),但保薦人未能提供具法律約束力的融資承諾。最終,該申請被退回,聯交所的理據是「業務持續性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收入結構方面,聯交所特別關注客戶集中度及收入重複性(recurring revenue)。根據聯交所2023年發布的《指引信》HKEX-GL94-18(經2024年更新),若申請人單一客戶貢獻超過30%收入,或前五大客戶貢獻超過60%收入,保薦人須詳細分析客戶流失風險及替代成本。對於依賴一次性項目(如建築工程或顧問服務)的公司,聯交所要求證明其項目儲備(project pipeline)足以覆蓋上市後至少18個月的收入目標。
非財務持續性:技術、監管與營運依賴
聯交所對非財務因素的審查,在2024年後顯著加強。技術依賴方面,若申請人的核心技術依賴第三方授權(例如專利或軟件許可),聯交所要求該授權協議的剩餘期限不少於三年,且不可因上市後公司控制權變更而終止。2025年初,一家以人工智能診斷為核心業務的公司,其核心算法依賴於一所美國大學的獨家授權,但該授權協議將於上市後18個月到期,且大學保留因「學術誠信理由」單方面終止的權利。聯交所認為此條款構成重大不確定性,要求公司提供替代技術方案或延長授權期限,最終公司選擇撤回申請。
監管依賴方面,若申請人的業務高度受制於特定牌照或行業准入(如金融服務、醫療器械或教育),聯交所會審查牌照的續期風險及監管變動可能性。根據《上市規則》第8.04條附註,申請人須披露所有重大監管許可的到期日及續期條件。2024年,一家內地民辦高等教育集團申請上市時,其核心牌照(辦學許可證)將於上市後九個月到期,而該牌照的續期需經省級教育部門批准。聯交所認為,牌照續期存在政策不確定性,要求公司提供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書面確認,但公司未能取得,最終申請被拒。
營運依賴方面,聯交所關注申請人是否過度依賴單一生產設施、供應商或關鍵人員。若申請人的主要生產基地位於單一地點(例如一個工業園區),聯交所要求評估該地點的風險(如自然災害、政策變動或勞工供應)。2025年,一家半導體封測公司申請上市時,其唯一工廠位於中國大陸某自貿區,而該自貿區的土地使用權將於上市後兩年到期。聯交所要求公司證明土地續期的確定性,但公司僅能提供與地方政府簽署的「意向備忘錄」,不具法律約束力。聯交所最終拒絕其申請,理由是營運持續性存在根本性風險。
實務應對策略:保薦人與申請人的準備工作
提前進行持續性壓力測試
保薦人應在盡職調查初期,即啟動持續性壓力測試,而非僅在遞交A1申請表前才進行。壓力測試應涵蓋至少三種情景,並量化每個情景下的現金流、收入及利潤影響。測試假設應基於行業基準及申請人歷史數據,而非主觀判斷。例如,對於依賴政府補貼的公司,壓力測試應模擬補貼減少50%或完全取消的情景,並評估公司能否透過削減成本或增加收入來彌補缺口。
此外,保薦人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具法律約束力的融資承諾(如銀行信貸額度或股東貸款協議),以證明在極端情景下仍有資金支持營運。若申請人無法提供此類承諾,保薦人應在招股書中明確披露該風險,並建議申請人調整上市時間表,待融資安排落實後再推進。
構建多元化的客戶與供應商基礎
聯交所對客戶集中度的審查日益嚴格,申請人應在上市前至少12個月開始分散客戶基礎。若短期內無法實現多元化,申請人應與主要客戶簽訂長期合約(至少三年),並在合約中加入不可單方面終止的條款。對於供應商依賴,申請人應評估替代供應商的可用性及切換成本,並在招股書中披露備選方案。
2024年,一家專注於新能源儲能系統的公司成功上市,其關鍵策略之一是與三家不同的電池供應商簽訂了長期供貨協議,且每家供應商的供貨比例不超過40%。聯交所在審查過程中,對其供應鏈韌性表示滿意,認為其業務持續性風險可控。
確保監管牌照與授權的確定性
申請人應在上市前,主動與相關監管機構溝通,爭取取得牌照續期的書面確認或原則性批覆。對於技術授權協議,申請人應盡可能延長授權期限,並確保協議中不包含因上市後控制權變更或業務調整而終止的條款。若授權方為海外實體,申請人應評估跨境法律風險,例如美國出口管制法規對技術轉讓的限制。
2025年,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在申請上市前,成功將其核心專利的獨家授權協議從五年延長至十年,並加入了「不可因上市終止」的條款。此舉直接消除了聯交所對其技術持續性的疑慮,最終成功於主板掛牌。
結語:三大行動要點
第一,申請人應在上市前至少18個月啟動持續性評估,並聘請獨立顧問進行壓力測試,以確保現金流預測能承受收入下降40%的極端情景。第二,客戶與供應商集中度應分別控制在30%及40%以下,並以長期合約鎖定關鍵合作關係,避免聯交所認定為重大依賴風險。第三,所有監管牌照及技術授權協議的剩餘期限應不少於上市後三年,且需取得具法律約束力的續期確認或替代方案,以滿足聯交所對前瞻性持續性的審查要求。